二十一條
- 拼音èr shí yī tiáo
- 近義詞
- 反義詞
詞語解釋
- 日本帝國主義妄圖獨占中國的秘密條款。1915年1月由日本駐華公使向袁世凱提出。主要內容為:日本繼承德國在山東的一切權利,并加以擴大;延長旅順、大連兩港和南滿、安奉兩鐵路的租借期限為九十九年,并承認日本在東三省南部和內蒙古東部的特權;中國警政和兵工廠由中日合辦等。袁世凱為了做皇帝,幾乎全部接受了日本的要求。由于中國人民的堅決反對,日本的侵略要求未能實現。
國語詞典
- 民國四年,日本利用歐戰(zhàn)機會,對德宣戰(zhàn),企圖接手德國在我國的利益,強迫當時總統袁世凱簽訂的條款。共分五號二十一條,首四號包括德國在山東權利的移讓,南滿州及東部內蒙居住、營業(yè)及路礦的獨占權,漢冶萍公司之改為合辦,沿岸港灣、島嶼概不租讓與第三國等,其第五號則欲攫取贛鄂、贛浙、贛湘的鐵路權、全國警察權、軍事權等。袁氏竟于五月九日答復承諾,惟第五號保留。后我國要求廢止,華盛頓會議中,各國一致承認中國保留他日解決權。
網絡解釋
- 二十一條
- “二十一條”是日本帝國主義妄圖滅亡中國的秘密條款。日本帝國主義趁第一次世界大戰(zhàn)期間歐美各國無暇東顧的時機,1915年1月18日,日本駐華公使日置益覲見中華民國的大總統袁世凱,遞交了二十一條要求的文件,并要求政府“絕對保密,盡速答復”。此后日本帝國主義以威脅利誘的手段,歷時五個月交涉,企圖迫使袁世凱政府簽訂,企圖把中國的領土、政治、軍事及財政等都置于日本的控制之下的二十一條無理要求,這些條款稱中日“二十一條”,后經中日協商,袁世凱被迫簽訂不平等條約“《中日民四條約》”。但須注意的是,“二十一條”不能等同于《中日民四條約》。1922年的華盛頓會議上被廢除部分條款。隨后條約內容不斷被改寫,直至1945年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(zhàn)中失敗后徹底廢除。